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对于该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21-08-02  14

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对于该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自益权
B、固有权
C、少数股东权
D、特别股股东权

答案B,C

解析 依权利行使目的之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召集股东会会议既为自己利益也为公司利益,应为共益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权利性质之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不能剥夺,所以是固有权。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一般股东均可享有,不属于特别股股东权(注意:我国《公司法》对特别股股东权未作规定)。依权利的行使方式可将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前者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后者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所以属于少数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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