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A设备专业制造商 被告:B建设局 (二)案情介绍 2008年7月,A设备专业制造商向B建设局下属的C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进行投诉,投诉主张为:拟中标单位的类似业绩不符合招标要求。C建设工程招标

admin2012-09-01  19

问题  (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A设备专业制造商
    被告:B建设局
    (二)案情介绍
    2008年7月,A设备专业制造商向B建设局下属的C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进行投诉,投诉主张为:拟中标单位的类似业绩不符合招标要求。C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经调查核实,向A设备专业制造商作出了名为“关于投诉的回复”的文件,该文件有关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拟中标单位的类似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你单位于2008年9月15目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招标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将向拟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A设备专业制造商遂以B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C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作出的“关于投诉的回复”只是行政监督的过程文件,不是应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ll号令)的有关规定,侵害了A设备专业制造商的合法权益。

你认为C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作出的“关于投诉的回复”是否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C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作出的“关于投诉的回复”并未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ll号令)的有关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20条与第21条的有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①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②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C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经调查核实,结论为拟中标单位的类似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投诉人A设备专业制造商,虽然该书面通知名为“关于投诉的回复”,而非“关于投诉的处理决定”,但该文的内容包括调查结论与处理内容,其实质为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不作为,并未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有关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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