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1题,单选)

admin2020-04-26  21

问题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1题,单选)

选项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可见,原则上并不中止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针对原审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产生的不利效果,向法院提起的改变或撤销错误的原审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它是要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立法依据。从中可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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