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

admin2015-06-01  31

问题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恨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菜在2010午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2011年试卷四第3题)
    问题: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正确。因为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解析 《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其审前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案卷材料中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因此,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处理方式错误,正确做法是根据辩护人申请,对涉嫌非法取得的证据先行当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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