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真题)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admin2017-11-13  26

问题 (2014年真题)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选项

答案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这就是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 第一,法的抽象性和稳定性特性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和变化性之间存在着矛盾; 第二,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人的认识能力和道德水平、专业素养都具有局限性,因此必然导致法的作用也受局限; 第三,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政治是制约法作用发挥的最直接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也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从而可能形成局限。 总之,在认识法的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只有全面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建设。

解析 本题考点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本题的答题思路为:首先对法的局限性的概念或者说表现进行介绍,然后再对三点原因分别进行简单分析,最后再总结一下应该怎样应对。还是那句话:要点和思路更重要,语句不一定生搬硬套教材,完全可以、甚至有必要适当简化。如果是作为论述题的话,则应该在《考试分析》内容基础上适当结合一下现实中的问题和表现,以使论述不停留在简单的理论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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