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与乙某(女)相识多年,2007年8月5日晚上,乙某约甲某在乐乐餐厅见面,席间乙某说要去红梅宾馆住宿,甲某随后交给她人民币500元。乙某用他人的身份证,承租了红梅宾馆335房间。当晚两人在客房内发生了性关系。某公安分局经审查,认定甲某与乙某系嫖娼卖淫关系

admin2015-11-05  41

问题 甲某与乙某(女)相识多年,2007年8月5日晚上,乙某约甲某在乐乐餐厅见面,席间乙某说要去红梅宾馆住宿,甲某随后交给她人民币500元。乙某用他人的身份证,承租了红梅宾馆335房间。当晚两人在客房内发生了性关系。某公安分局经审查,认定甲某与乙某系嫖娼卖淫关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甲某处以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0元。治安拘留实际执行两天并已执行罚款2000元。8月17日,甲某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复议认定,2007年8月5日甲某与乙某在乐乐餐厅见面,乙某以他人的身份证承租了红梅宾馆的客房,甲某给乙某人民币500元。当晚甲某留宿红梅宾馆335房间,并在客房内与乙某发生了性关系。甲某、乙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承租宾馆客房,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甲某处以15天的治安拘留。甲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问题:
行政诉讼中有无第三人参加?

选项

答案在本案中,乙某应当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仅指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在法律上不存在利害关系,而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情况。在本案中,甲某的行为是与乙某共同实施的,而且更有一些行为本来就是由乙某单独实施。因此,乙某与本案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应被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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