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

admin2021-01-02  32

问题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末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2009/4/2部分)【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析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

答案(一)陈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罪(行为)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勒索10万元,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不构成绑架罪。 (2)高某为索取债务将赵某扣押,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实施有抢劫行为,高某实施有非法拘禁行为,二人在非法拘禁行为范围内有共同。陈某与高某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具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二人在非法拘禁罪(行为)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陈某与高某均对赵某的死亡后果负责。 (1)陈某在抢劫中为制止赵某逃走将其故意杀死,根据刑法第26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属抢劫罪致人死亡,系结果加重犯。 (2)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不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要承担过失致死的责任,系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①客观上,高某与陈某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陈某在抢劫拘禁赵某的过程中杀害赵某,赵某的死亡后果是二人共同拘禁行为导致,二人均需对此结果在客观上承担责任。 ②主观上,高某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高某对于赵某的死亡不负故意责任,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某对基本犯拘禁行为具有故意,推定其对加重结果具有过失。对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③非法拘禁中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属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系结果加重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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