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甲厂在某地施工时发现一个价值不菲的财宝箱,箱子背面刻有刘家福的名字。昕年长的村人说,刘家福是早些年此地的大财主,1974年死后,其子孙已经陆续迁出,再也没有消息了。甲厂厂长乙于2001年4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县人民法院

admin2013-12-08  24

问题 2000年4月,甲厂在某地施工时发现一个价值不菲的财宝箱,箱子背面刻有刘家福的名字。昕年长的村人说,刘家福是早些年此地的大财主,1974年死后,其子孙已经陆续迁出,再也没有消息了。甲厂厂长乙于2001年4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7日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毫无线索,系疑难案件,于是指派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丙经过调查后,于2001年10月6日直接作出认定该财产无主的判决。2002年,路过此地的丁(系刘家福的孙子)听说此事后,向县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对刘家福遗产的合法继承权。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选项

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存在如下错误:第一,不应当由丙一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是疑难的非讼案件。所以丙一人独任审判是错误的。第二,本案在受理之后,至判决作出之前,未发出寻找无主财产所有人的公告。《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三.审限违法。《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目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0X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