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卷二第12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复议申请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29

问题 (2011年卷二第12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复议申请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其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代表大会认为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该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D、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A,B,C

解析 A.B.《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故选项A、B正确.符合题意。
    C.《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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