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与众达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众达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

admin2015-09-11  29

问题 案情:甲与众达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众达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辆伊兰特轿车自驾游,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丙和丁在驾车前往长城途中,丁为了展示车技,在丙驾驶的车辆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头,丙刹车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将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坏,并将路边的行人戊撞伤,丙丁也均受轻伤。经查明,乙公司曾将这两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A银行,借款20万,均未登记。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丁应当负全责。
    问题:
丙对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承担。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丙正常行驶,为紧急避险而将戊撞伤。而险情由丁引发,故应由丁向戊承担赔偿责任,丙无需向戊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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