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卷二—57,多)

admin2014-02-18  36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卷二—57,多)   

选项 A、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B、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C、因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D、追诉时效经过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对法条的记忆。   
A项,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核准)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63条(减轻处罚)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8 1条(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经过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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