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糕点厂采购员李某持该店空白介绍信和工作证到某市采购面粉,恰巧看到该市乙公司出售的白糖质优价廉,便自作主张,以糕点厂的名义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糕点厂向乙公司购买白糖2000斤,预付货款1000元,余款一个月后付清。李某预付了货款,将白糖

admin2013-08-02  37

问题 甲糕点厂采购员李某持该店空白介绍信和工作证到某市采购面粉,恰巧看到该市乙公司出售的白糖质优价廉,便自作主张,以糕点厂的名义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糕点厂向乙公司购买白糖2000斤,预付货款1000元,余款一个月后付清。李某预付了货款,将白糖提走,回厂后向厂长作了说明。厂长认为,厂里尚存有大量白糖,无需再进新货,况且厂里只要求李某采购面粉,因此由其购买的此批白糖应由李某自己负责处理。李某无奈,只能自己想办法将白糖卖掉。一个月后,乙公司向甲糕点厂催要货款,甲糕点厂以购买白糖纯属李某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则认为李某的行为应由甲糕点厂负责,遂诉至法院。
(1)如何认定李某向乙公司购买白糖这一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甲糕点厂应否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李某为甲糕点厂的采购员,且持有空白介绍信和工作证,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故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甲糕点厂应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由上述的分析可知,李某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1 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故甲糕点厂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可以向李某追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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