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法的作用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 )。

admin2021-09-19  27

问题 下列关于法的作用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       )。

选项 A、法的作用的本质是国家意志和社会经济状况运作的具体表现
B、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的
C、依据法的作用的途径,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D、法的规范作用是目的,法的社会作用是手段

答案C

解析 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国家意志的运作;(2)社会经济状况的运作。可见,A项表述成立。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的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来的。故B项表述成立。法的作用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依据作用范围,分为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依据作用结果的状态,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依据作用的途径,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依据作用的效果,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可见,C项表述不成立。故选C项。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是目的和手段关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的规范运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法的社会作用。可见,D项表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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