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二人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殴打过程中造成戊死亡,但事后查明只有一处头部钝器殴击致命伤,无法查明是甲、乙谁导致。则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8/客/1/9仿)

admin2021-01-02  20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二人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殴打过程中造成戊死亡,但事后查明只有一处头部钝器殴击致命伤,无法查明是甲、乙谁导致。则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8/客/1/9仿)

选项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涉及对结果归责的问题,考得比较简单。
(1)甲、乙、丙、丁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乙、丙是共同正犯,无论死亡结果由谁造成,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2)丁是帮助犯,其帮忙行为与正犯行为及死亡结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也应对死亡结果负责。故而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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