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5日,王某因抢夺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2年6月1日,法院以抢夺罪终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2004年经复查发现王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于1月9日根据《刑法》规定改判王某无罪,予以释放。王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08-06-12  24

问题 2002年1月5日,王某因抢夺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2年6月1日,法院以抢夺罪终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2004年经复查发现王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于1月9日根据《刑法》规定改判王某无罪,予以释放。王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2年1月5日算至2002年6月1日  
B、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2年6月1日算至2004年1月9日   
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2年1月5日算至2004年1月9日   
D、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而根据当时的《刑法》第14、15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显然,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主要是指因为年龄 (如未成年人),或因为精神状态(如精神病患者),其行为虽然属于犯罪行为,但行为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其犯罪活动而被司法机关羁押并不构成错误羁押,国家对此羁押行为不予赔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本题中,因王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羁押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当给予赔偿。但因法院对其错误的定罪量刑造成的损害则应予以赔偿,其损害应从法院作出判决的2册2年6月1日起,算至2004年1月9日王某被释放为止。本题选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pS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