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论述“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论述“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admin
2022-03-17
34
问题
论述“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选项
答案
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器械。这些凶器具有杀伤力,甚至是专为杀、伤人而制造,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器械。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行为人随身携带第二类器械进行抢夺,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认定所携带的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是否发挥作用。“携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显示型携带。即行为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携带具有杀伤性的器具,而且在抢夺财物时以各种方式暴露或者暗示其携带该武器,并能为被害人所感知。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对被害人起到胁迫作用,是抢劫罪构成的暴力威胁要件之一。显示自己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本身完全符合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行为比当场扬言进行暴力威胁的抢劫行为,在危害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使用型携带。即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而且在逃跑的过程中确实进行了暴力使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使用型携带更强调携带凶器抢夺的现实使用性,而不是潜在的使用可能性。三是隐藏型携带。如果行为人仅仅持有可能成为凶器的器具,但其主观上没有利用该器具胁迫他人的意图。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匕首等管制刀具,但在抢夺时藏而不露,被害人也未感知其存在的,则不应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此时携带的器具对抢夺行为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不应成立转化型抢劫。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oE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未击中,开第二枪时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停止射击。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甲是某地公安局招聘的合同制民警。在一次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为甲的疏忽大意,本应该避免却没有避免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甲的行为构成()。
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是()。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行贿对象的是()
(2014年真题)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乙未清偿到期债务,甲欲行使代位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随机试题
药学著作采用图文对照写法的是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编号1001是指()
混混沌沌地过去,只能感到一点点清凉。
目前人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使用的计算机是()。
全麻术后预防病人发生误吸的有效措施是()。
患者,男性,42岁。饮酒后持续性上腹疼痛10小时,向腰背部放射,伴恶心、呕吐、发热,无血尿。最可能的诊断为()
已知4元齐次线性方程组的解全是4元方程(ii)x1+x2+x3=0的解,求齐次方程组(i)的解;
下列关于操作系统的叙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有以下程序 main(int argc, chara*argv[]) { int n,i=0; while(argv[1][i]! =’\0’) { n=fun();i++;} cout<<n*argc<<endl;
Totravelwithinthecountr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