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admin2022-03-17  34

问题 论述“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选项

答案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器械。这些凶器具有杀伤力,甚至是专为杀、伤人而制造,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器械。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行为人随身携带第二类器械进行抢夺,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认定所携带的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是否发挥作用。“携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显示型携带。即行为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携带具有杀伤性的器具,而且在抢夺财物时以各种方式暴露或者暗示其携带该武器,并能为被害人所感知。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对被害人起到胁迫作用,是抢劫罪构成的暴力威胁要件之一。显示自己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本身完全符合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行为比当场扬言进行暴力威胁的抢劫行为,在危害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使用型携带。即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而且在逃跑的过程中确实进行了暴力使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使用型携带更强调携带凶器抢夺的现实使用性,而不是潜在的使用可能性。三是隐藏型携带。如果行为人仅仅持有可能成为凶器的器具,但其主观上没有利用该器具胁迫他人的意图。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匕首等管制刀具,但在抢夺时藏而不露,被害人也未感知其存在的,则不应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此时携带的器具对抢夺行为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不应成立转化型抢劫。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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