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2020-12-30  38

问题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A,B,C,D

解析 A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对“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对其适用缓刑,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适用缓刑。
    B项错误,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C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D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其是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间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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