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甲市第十八中学教师黄某与妻子刘某携小儿子在市某公园游玩时,偶遇黄某小学时的同学张某(公安机关通缉的盗窃在逃犯),闲谈几句话,张某向黄某借了40元钱,后又匆匆离去。黄某离开公园时,在公园门口被A区公安分局的两名刑警截住,进行盘问并强行搜身

admin2013-04-24  26

问题 2010年8月5日,甲市第十八中学教师黄某与妻子刘某携小儿子在市某公园游玩时,偶遇黄某小学时的同学张某(公安机关通缉的盗窃在逃犯),闲谈几句话,张某向黄某借了40元钱,后又匆匆离去。黄某离开公园时,在公园门口被A区公安分局的两名刑警截住,进行盘问并强行搜身,黄某十分气愤,与公安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带往区公安分局。经初步审查后,8月7日A区公安分局以黄某资助在逃犯人,并有共同盗窃之嫌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满释放后,黄某不服,以根本不知道张某是在逃犯,也未与张某有任何来往为理由,向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在8月28日即作出复议裁决,维持了A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裁决。黄某对复议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黄某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    )。

选项 A、小学同学张某
B、A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
D、都不是

答案B

解析 如果黄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A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维持了A区公安分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情况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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