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请试着解释本条。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请试着解释本条。

选项

答案本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主要为合同前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主要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意义主要在于有利于交易的促成,维护交易的安全。缔约过失责任的建立,使得在没有合同关系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当人们遭受损害时,能够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理论武器寻求法律的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失的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了损失。这种损失有两种形态。其一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订立合同过程时,基于信赖关系相信对方会真诚合作,合同会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对方的过失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造成的己方的损失。其二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尽到照顾、保护义务而造成他方损失。 (2)行为人有过错。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缔约过失中的“过失”是指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由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造成的。   本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如故意与对方谈判让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时机,又如,与对方假借谈判故意增加对方的缔约成本。2.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前义务的行为,常见的有:(1)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2)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而使对方遭受损失则应当程度缔约过失责任。(3)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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