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某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某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0月17日晚,姚某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

admin2013-08-14  34

问题 2006年1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某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某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0月17日晚,姚某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某提出货架碍事,姚某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但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到地面,经诊断其伤情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
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选项

答案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某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梯的架设,但姚某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到地面。虽然姚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梯,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属于过失。姚某的过失与刘某受伤之间有因果联系,故本案运用过错责任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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