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税、证管理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dmin2013-09-10  25

问题 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税、证管理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选项 A、如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与原货品名、数量、价值、贸易方式一样,无论原货是否退还境外,均可免予另办许可证件
B、对外商同意因残损而削价并补偿进口的同品名、同规格货物,如价格未超过削价金额的,可免税
C、对于车辆、家电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可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纳税
D、抵偿货物进口申报时,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应随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证、商检证书或索赔协议书

答案A

解析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按现行规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税、证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1)如原进口货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经征税或者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退运境外或已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2)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境外,又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于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品质不良,需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境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品名、规格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
   (3)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纳税。
   (4)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栏内填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并附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证和商检证书或与境外发货人签订的索赔协议书。对原货已退运境外的,还应附有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或虽报明但所附单证不齐,不足以证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5)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如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予另办许可证。但如原货不退运出口的,则应补办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本题答案应为A。
   需要注意的是,200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是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规定。这次修订将现行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征免税规定的原则要点纳入到条例中(第四十四条)。该条不再使用“无代价抵偿货物”这种术语,而直接引用其所表示的实际原意,即“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这里需注意以下几点:
   (1)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应是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税;
    (2)“补偿货物”是指因短少而另外提供的与短少部分相同的货物;“更换货物”是指用于替换残损、品质有问题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原货物的相同货物;
   (3)对于补偿货物,没有原货物退运问题;
   (4)被更换的原货物如果不退运出境(或进境),则应对原货物重新估价征税;如退运出境(或进境),则不存在重新估价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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