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单选45)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 )。

admin2019-03-20  29

问题 (2005年单选45)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    )。

选项 A、重婚
B、未到法定婚龄
C、因欺诈而结婚
D、因胁迫而结婚

答案D

解析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有一项,即受胁迫,选D项。因受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不能成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不选C项。《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据此,A、B项表述为无效婚姻的适用情形,不选A、B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Yz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