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一座高档写字楼,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项目已明确,功能布局及工程范围都已确定,业主为减少建设周期,尽快获得投资收益,施工图设计未完成时就进行了招标,确定了某建筑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单位。业主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由于设计未完成

admin2014-05-26  43

问题 背景资料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一座高档写字楼,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项目已明确,功能布局及工程范围都已确定,业主为减少建设周期,尽快获得投资收益,施工图设计未完成时就进行了招标,确定了某建筑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单位。业主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由于设计未完成,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条款中有下列规定:(1)工程合同额为1200万元,总工期为10个月。(2)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乙方在报价时已考虑了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种措施费用与各种材料涨价等因素。(3)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的工程地质与地下主要管网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4)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为加强工程进度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一:钢材价格从报价时的2800元/t上涨到3500元/t,承包方向业主要求追加.因钢材涨价增加的工程款。事件二:工程遭到百年一遇的暴风雨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施工场地与临时设施遭到破坏,工期延长了2个月。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拖延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
逐条指出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并作出修改。

选项

答案第(3)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的提法不当,应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的工程地质与地下主要管网资料,并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第(4)条“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妥。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做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属于违法分包。应改为: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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