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2013年卷一第85题)

admin2018-03-30  37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2013年卷一第85题)

选项 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答案B,C

解析 《法官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该款禁止的是配偶、子女,不包括侄子。所以A项不违反相关规定,不选。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检察官高某“未经批准,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布个人意见”,违反上述规定,故B项应选。
《刑诉法解释》第250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据此,在法庭上李律师发微博,应当由审判长处理,公诉人无权处理。故公诉人车某当庭训诫李律师,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违反相关规定,故C项应选。
《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仅系大学同学,依法不需要回避,故D项不违反相关规定,不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Sc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