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admin2012-08-25  21

问题 论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选项

答案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的簿册或文书之上的活动。 关于不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有两种规定: ①登记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是指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效力,而且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②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登记之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但登记要件主义也存在例外。这些例外都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内,其表现可分为三种类型: ①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②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如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以登记为处分要件。如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再如,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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