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设立。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大股东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一次性从B公司购入商品1000件,每件

admin2012-08-15  22

问题 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设立。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大股东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一次性从B公司购入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0.23万元。B公司分别于2月10日和3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800件和200件。每次货到后3日内,以货币付清全部货款。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1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1月30日前一次性向B公司预付定金40万元。1月20日,A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出纳在开具转账支票时,其他绝对记载事项填列齐全,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A公司授权事后经由B公司补记,金额为40万元。1月28日将该支票交付B公司。2月10日,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货共800什,并为此支付运费10万元。A公司收货后提出以下异议: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该项合同时,趟越了权限。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每单超过100万元的经营业务均应南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与B公司的合同,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未向股东会提请讨沦,故合同无效,责任应由甲个人承担。
(2)该合同预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故担保无效。B公司退同定金。
(3)货物公司可以收下,但公司拒绝付款。
(4)发生的运费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规定南哪一方承担,敝公司拒绝支付。以上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B公司决定暂停按期向对方发第二批货物,并就A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情况。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合法?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是否合法?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②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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