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6  19

问题 关于商标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以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B、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文员会申请复审
D、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答案C

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28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故A项错误。
    根据《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错误,C项正确。
    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R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