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诉某市政府案 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

admin2022-10-24  47

问题                                                                                                                                          某村诉某市政府案
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尔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若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的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能否上诉?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撤销的土地使用权证先是由甲方拥有,后转让给乙方。甲方与被诉行政行为市政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若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的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对甲公司的权益构成间接影响,甲公司依法享有上诉权利。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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