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dmin2012-08-16  22

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选项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据该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故本题中选项 A、D为错误说法,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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