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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及例外。[中国政法2021年研]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及例外。[中国政法2021年研]
admin
2022-09-19
35
问题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及例外。[中国政法2021年研]
选项
答案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并存多项物权时,各个物权之间的效力何者优先。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所有权又存在某一他物权时,由于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故他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倘若同一物上存在两项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则先设立的物权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问题,由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两种物权一般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②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 ③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除非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一般担保物权能够并存,但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也不能并存。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特定物即使已经成为某一债权的标的物,如果其上成立了物权,则该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债权可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 ②对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或强制程序行使债权的财产,其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优先于该债权的行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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