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1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admin2017-06-09  21

问题 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1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1月1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假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负责甲公司审计事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的资格证书。如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首先,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王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证券。其次,王某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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