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8题)

admin2017-03-07  30

问题 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8题)

选项 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200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圉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的,应定间谍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只有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才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的刑法第29l条之一的规定,编造、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互联网上实施这一行为的,也同样构成本罪而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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