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请写出其中四类业务及应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

admin2019-12-19  36

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请写出其中四类业务及应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

选项

答案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以后,发票的种类大幅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成为常用的基本发票种类,为了详细记载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和加强税收管理,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目前,在开具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的经营业务主要有: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支付机构预付卡,即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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