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3-12-28  24

问题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必在证券交易所内交付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13以上通过
D、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答案1,2,4,8

解析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所以A项错误,当选;虽然新《公司法》第141条将原来的“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的叙述删掉了,仅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转让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因为第139条又同时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我们应当看到,第141条是区别于第140条而对股票转让方式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直接交付,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对转让场所的规定应当遵循第139.条。之所以将原来的“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表述删除,是因为有第139条的统摄性规定,在无记名股票转让时再规定一遍有重复之嫌。所以B项错误,当选;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项错在表决基数应该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因而不正确,当选;第109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D项不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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