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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2011年试卷二第57题)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2011年试卷二第57题)
admin
2017-03-16
19
问题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2011年试卷二第57题)
选项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答案
A,B,C,D
解析
进行数罪并罚时,必须区分是新罪还是漏罪,因为两种犯罪并罚的实行原则不同。针对这几种不同情况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69~71条。
(1)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如果数罪中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如果数罪均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
(2)漏罪的并罚(第70条):“先并后减”。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罪犯实际再需被执行的刑罚为并罚后的刑期减去已执行的刑期。
(3)新罪的并罚(第7l条):“先减后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剩余刑期)和后罪所判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进行并罚。此并罚结果即为罪犯实际再需被执行的刑罚。
(4)如果前判决已经是对数个罪的并罚结果,此时发现漏罪,那么这个(些)漏罪和哪个刑罚并罚?很多考生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其实《刑法》第70条有明确规定,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该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应以前判决为一个并罚单位和新判决并罚,新判决应是对新发现漏罪的并罚结果。
(5)“有漏有新”的处理:行为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即“有漏有新的”,应当按“先漏后新”的原则解决。先将漏罪确定的刑罚和原判决确定的刑罚,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然后再将新罪确定的刑罚与前一并罚结果,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由于并罚漏罪时已经减过一次已执行的刑罚,在并罚新罪时,不能再减一次已执行的刑罚。
(6)如何记忆“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了解其原理就好记忆。漏罪“先并后减”是因为漏罪是罪犯在宣判以前就已经犯的罪,当然应该和原来的罪一起并罚,这样才符合事物的本来面貌,即“先并后减”是“恢复原貌”:新罪“先减后并”则是因为在原来宣判前,被告并没有犯此罪(新罪),如果和宣判前的罪并罚。则表示罪犯那时已犯此罪,这显然违背事实。
(7)“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在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先并后减”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可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先减后并”的,则有可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因为“先并后减”的实际并罚效果和判决宣告前的数罪的并罚效果是一样的,等于总共只并罚一次,因此要受第69条的限制,不可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先减后并”的。已经执行的部分是独立的,只有新的并罚结果受20年或者25年的限制。这样实际执行的刑期就是“已执行刑期”+“并罚结果”,因此有可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
选项A特殊在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但却只判了18年。考生觉得应该是20年以上25年以下才对。但是,法条确实仅仅写了“不超过25年”,没有写“20年以上”。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选项B、C分别体现了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都是正确的。注意对于漏罪“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此即先并后减。对于新罪“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此即先减后并。
选项D的来源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第69条第2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由于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不同的附加刑,所以这种情形必须分别执行。
陷阱点拨:本题是比较难的。
首先,考生普遍认为选项A是错误的。他们认为:既然《刑法修正案(八)》把原来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改成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那么甲的三罪之和是36年,当然应该判处20年以上、25年以下的刑罚,否则《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就没有意义了。但是。法条仅规定了“不能超过25年”,而没有规定:“20年以上”,所以这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提醒我们对于法条的理解不能想当然。刑法讲究“罪刑法定”,答题必须以刑法为根据。
考生答错本题的另一原因在选项D上。选项D与现行司法解释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选项D的来源是《刑法修正案(八)》,由于《刑法》的位阶高于司法解释,所以这种隋形必须分别执行,不能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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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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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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