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3-11-01  14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乙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既有债权让与,又有债务承担,因此两种抗辩都是成立的。A项是债权让与的情形,即债务人丙对于原来债权人乙的抗辩可以向新的债权人甲主张,故A项正确;B项是债务承担的情形,即原来债务人乙对于债权人甲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丙可以向甲主张,故B项正确;当三方协议达成时,乙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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