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A公司因生产急需一批产品,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在中国取得专利权)。交易完成后,A公司又与新加坡C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将上述合同产品转售予C公司,但该产品拥有的技术已被他人在新加坡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因此,新加坡专利

admin2011-06-21  35

问题 日本A公司因生产急需一批产品,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在中国取得专利权)。交易完成后,A公司又与新加坡C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将上述合同产品转售予C公司,但该产品拥有的技术已被他人在新加坡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因此,新加坡专利权人对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提起共同侵权之诉。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公司能否进行免责抗辩,为什么?

选项

答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规定,B公司能进行免责抗辩。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和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本案A公司与B公司完成交易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B公司知道A公司将其提供的产品转售给C公司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因此,B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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