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时有何区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admin2014-03-22  29

问题 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时有何区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选项

答案(1)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收回时,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时,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消费税抵扣条件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允许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于缴纳消费税时,根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余额,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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