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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甲法律图书专营店签订图书买卖合同,约定:乔某应当于2017年8月8日支付全部书款,书店应当于2017年9月8日交付全部图书。此后,乔某于2017年8月8日付款一半,并且将图书买卖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付某,通知了书店。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乔某与甲法律图书专营店签订图书买卖合同,约定:乔某应当于2017年8月8日支付全部书款,书店应当于2017年9月8日交付全部图书。此后,乔某于2017年8月8日付款一半,并且将图书买卖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付某,通知了书店。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dmin
2019-09-18
30
问题
乔某与甲法律图书专营店签订图书买卖合同,约定:乔某应当于2017年8月8日支付全部书款,书店应当于2017年9月8日交付全部图书。此后,乔某于2017年8月8日付款一半,并且将图书买卖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付某,通知了书店。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2017年9月8日,乔某要求书店交付全部图书,书店可以拒绝
B、2017年9月8日,乔某要求书店交付一半图书,书店可以拒绝
C、2017年9月8日,付某要求书店交付全部图书,书店可以拒绝
D、2017年9月8日,付某要求书店交付一半图书,书店可以拒绝
答案
C
解析
所谓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内容不变,但是基于双方约定,债权人发生变化。在本案中,乔某将图书买卖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付某,亦即图书买卖合同的债权人由乔某变成付某,那么乔某自然不能再向甲法律图书专营店主张交付图书,因而,A、B选项正确。所谓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应当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买方付款在先,卖方交书在后,既然买方只支付了一半价款,不能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在先义务,那么卖方自然可以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相应图书。值得注意的是,卖方并非拒绝交付任何图书,而是拒绝交付相应图书.毕竟只有一半价款没有支付,因此卖方只能拒绝交付一半图书,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因而,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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