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甲厂经某市采砂许可证的法定发放机关地质矿产局批准取得了为期5年的采砂许可证,并经某区水电局等部门批准,在区江河管理站划定的区域内采砂。后因缴纳管理费问题与水电局发生纠纷。随后,该水电局越权向乙厂颁发了采砂许可证,准予乙厂在甲厂已被划定的区域内

admin2020-11-19  16

问题 (2004年)甲厂经某市采砂许可证的法定发放机关地质矿产局批准取得了为期5年的采砂许可证,并经某区水电局等部门批准,在区江河管理站划定的区域内采砂。后因缴纳管理费问题与水电局发生纠纷。随后,该水电局越权向乙厂颁发了采砂许可证,准予乙厂在甲厂已被划定的区域内采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销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虽然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只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超越职权颁发的许可证,但是当年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中认为被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市地质矿产局也有权撤销该许可证,而且历年考试中不止出现过一次(如2006年卷二第88题)。因此从司法部公布的历年答案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结论:被超越职权的行政机关也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此本隶中市地质矿产局就属于被超越职权的机关,应有权撤销该许可。   
B选项当选。同样依据上述《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水电局作为超越职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自身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也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C选项当选、D选项当选。《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由于水电局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导致乙厂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给乙厂造成的损失属于本条所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应由水电局赔偿。同理,甲厂如果因水电局超越职权的行政许可行为导致了损害,也有权要求其赔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3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