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丙系某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负责对外贸易合作项目。甲向乙谎称丙欠自己20万元,请乙替自己索要,如果成功便支付乙5万元的酬金。(事实一) 乙同意,以商人的身份将丙骗到甲事先布置好的宾馆后联合甲将丙扣留,并由乙看管。(事实二) 甲与乙对丙实施

admin2015-09-16  17

问题 案情:丙系某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负责对外贸易合作项目。甲向乙谎称丙欠自己20万元,请乙替自己索要,如果成功便支付乙5万元的酬金。(事实一)
    乙同意,以商人的身份将丙骗到甲事先布置好的宾馆后联合甲将丙扣留,并由乙看管。(事实二)
    甲与乙对丙实施暴力,向丙索要20万元,丙不肯,后甲乙商议方法后,对丙声称,如果不拿钱就会去绑架丙的妻儿。后丙无奈妥协。(事实三)
    丙打电话给其企业的出纳丁,以生意为由要求丁将20万元现金送到甲指定的地点。(事实四)
    丁按照要求将现金带到指定地点,甲派乙到指定地点取钱,丁见来人陌生遂拒绝交钱。乙对丁说:“丙现在在我们手里,你如果不把钱交给我,就等着给丙收尸吧。”丁无奈将钱交给了乙。(事实五)
    乙拿到钱后回到宾馆发现地上有血迹,而甲丙却不知去向便心生惧意,直接拿钱潜逃至别市隐藏。日后,乙在电视上看到有人报案说发现一具尸体,乙认出那是丙,随后又了解到警方已经联系到了丁,乙想到事实早晚会败露,后决定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六)
    乙在受讯期间,主动交代事实经过,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捉拿归案。同时又供出自己掌握的有关当地重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中一个重要涉案人物的有关资料。警方通过这资料顺利捕捉到该案件第二号重要人物。(事实七)
    事后查明,丙的死亡系因丙在激烈反抗时,被甲用重物击中头部,猝死。(事实八)
    问题:
就事实四,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不构成。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类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以及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是指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可知,丙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2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