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2008年·四川·卷三·33

admin2021-05-31  31

问题 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2008年·四川·卷三·33题)

选项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
D、可以向民政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答案B

解析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关于人身关系的不能仲裁。”故C项说法错误。
民政部门并没有对此类案件的裁决权,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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