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抗诉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dmin2015-08-03  19

问题 关于刑事抗诉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选项 A、有关涉外案件的刑事抗诉书,首部院名全称前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B、二审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不写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
C、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写生效判决概况时,如果是二审终审判决,应分别写明一审和二审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
D、司法实践中,抗诉理由集中、论点较少的案件,抗诉理由部分的具体结构应采取分段列举的写法

答案D

解析 在刑事抗诉书首部,若属于涉外案件,检察院名全称前则冠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不必写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在写诉讼过程时,如果是二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应该分别写明一审和二审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只有在认定事实、证据上有分歧时,针对法院在认定事实、情节和证据方面的错误,才会有针对性地阐明、列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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