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2006年4月 18日办理工商登记,并发生以下事项: (1)该企业由合伙人丙担任记载收入、费用的会计并兼任出纳,但丙从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

admin2009-02-15  20

问题 某企业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2006年4月 18日办理工商登记,并发生以下事项:
   (1)该企业由合伙人丙担任记载收入、费用的会计并兼任出纳,但丙从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3)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该企业开出面值50000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
   (4)该企业曾与A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收到A企业开出的一张支票,金额为20000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是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
   (5)合伙企业将A企业开具的支票在未补记自己的名称之前就转让给B企业,用于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和《会计法》等法律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财务人员的任用及职责分工是否合法?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
   (3)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为多少天?
   (4)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必须记载的事项?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转让该支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合伙企业的财务人员任用错误。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而丙未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担任会计;同时也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核算工作的规定。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均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非法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3)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其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支票中必须记载的事项。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5)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转让该支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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