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月月亏损,李某于2009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了一位朋友。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 2009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

admin2010-03-08  27

问题 2009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月月亏损,李某于2009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了一位朋友。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
   2009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以 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要求:判断李某的行为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选项

答案(1)李某的行为是错误的。按照税法规定,李某将快餐店转让给他人属于应变更税务登记证的事项,李某应当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由于李某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所以他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李某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作出“责令李某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的处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3)地税机关对李某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作出的处罚是不合理的。因为李某已经将快餐店转让给了他人,则快餐店的合法经营者不再是李某,这项业务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的行为,不属于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以,地税机关按“将税务登记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对李某作出的处罚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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