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狱警甲,为了报复仇人乙,教唆丙对乙实施暴力,丙因为害怕乙报复没有对乙实施暴力。后甲又教唆丁将乙打成轻伤,结果丁殴打乙致乙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24

问题 监狱狱警甲,为了报复仇人乙,教唆丙对乙实施暴力,丙因为害怕乙报复没有对乙实施暴力。后甲又教唆丁将乙打成轻伤,结果丁殴打乙致乙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丙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
B、甲丁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C、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D、丁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共犯“限制从属性”理论,只有正犯实施了不法行为,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才能成立。故共犯能否成立,受限于正犯有无实施危害行为。本案中,丙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故甲丙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丁之间成立共同犯罪,故AB项正确。根据“实行过限”的共犯理论,丁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以外的行为,由丁自己承担,甲对丙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故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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