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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伙同朱某等人持刀对陆某进行抢劫,陆某奋起反抗,搏斗中夺取蔡某短刀,刀捅蔡某后夺路而逃,朱某等人呼喊追赶,后蔡某伤重死亡。陆某刀捅蔡某行为的性质是:
蔡某伙同朱某等人持刀对陆某进行抢劫,陆某奋起反抗,搏斗中夺取蔡某短刀,刀捅蔡某后夺路而逃,朱某等人呼喊追赶,后蔡某伤重死亡。陆某刀捅蔡某行为的性质是:
admin
2020-02-27
75
问题
蔡某伙同朱某等人持刀对陆某进行抢劫,陆某奋起反抗,搏斗中夺取蔡某短刀,刀捅蔡某后夺路而逃,朱某等人呼喊追赶,后蔡某伤重死亡。陆某刀捅蔡某行为的性质是:
选项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答案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条,可以提炼出“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的成立条件,即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意图、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结合本题,首先,陆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奋起反抗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意图及防卫时间条件,故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不当选,排除C、D。其次,在防卫限度方面,蔡某伙同朱某等人持刀对陆某进行抢劫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情形,虽造成蔡某伤重死亡,但不属于防卫过当要求的“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排除B,应选A。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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