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四第52题)专利法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其保护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admin2018-06-28  30

问题 (2002年卷四第52题)专利法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其保护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选项 A、产品权利要求只能用产品的结构、组成特征来限定
B、产品权利要求只能用丁艺过程、步骤或条件来限定
C、除非必要,应当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D、一项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答案C,D

解析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A.B.《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2“清楚”中规定:“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1-2-6.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之(1)中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故选项A、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1-2-7.4“权利要求书”之(9)规定:“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3“简要”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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