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对甲、乙、丙共同犯罪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甲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办理?( )

admin2016-01-15  8

问题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对甲、乙、丙共同犯罪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甲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办理?(     )

选项 A、既审查上诉、抗诉的被告人部分,也审查没有上诉、抗诉的被告人部分
B、即使原判决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甲、丙的刑罚
C、只审查上诉、抗诉的被告人部分
D、如果原判决量刑畸轻,可以加重甲某、乙某、丙某的刑罚

答案A,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即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故本题A项正确,C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因人民检察院只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故二审法院不得加重甲、丙的刑罚。故本题B项正确,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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