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5日,甲拒绝归还乙的借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6年 10月15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5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dmin2013-06-18  33

问题 2005年5月5日,甲拒绝归还乙的借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6年 10月15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5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选项 A、2005年5月5日~2006年5月20日
B、2005年5月5日~2006年5月25日
C、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0日
D、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5日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拒绝归还贷款的,适用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则可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该题是在2006年10月15日发生不可抗力,无法请求权利的时限25天,那么进入11月的5天应该顺延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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